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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人民医院章程(试行))

  • 时间:201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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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人民医院章程(试行)

 

 

东海县人民医院创建于1956年。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医院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集医疗、教学和科研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二级甲等医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举办主体:东海县人民政府。

第二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院名称:东海县人民医院;英文名称:DONGHAI PEOPLES HOSPITAL

第四条 医院地址:东海县富国路299 号,222300

第五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领导体制: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七条 功能定位:作为东海县医疗、教学、科研中心,承担全县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任务;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八条 医院精神:务实、创新、精诚、仁爱。

第九条 医院宗旨: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服务换民心。

第十条 医训:仁爱济施、厚德诚信、杏林和谐、爱院敬业。

第十一条 医院理念: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和健康需求,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传承优良传统,培养优秀医学人才,引领医学科学发展,为健康东海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医院愿景:为全县卫生科研领军,为人民健康长寿护航。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领导人员,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八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九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省内医学院校临床实习,督促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六)承担县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七)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承担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四条 医院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五条 医院成立中国共产党东海县人民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设党委委员若干名,其中,设书记1名,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副书记若干名,纪委书记1名。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 党委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2.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5.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6.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7.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8.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9.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明确医院党委和行政管理的关系。医院实行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的机制,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管理统一起来,明晰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医院治理机制,使党建工作要求得到充分体现。

第二十八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二十九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纪委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书记、纪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每届任期 5 年。

第三十条 医院纪委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节 行政领导班子

第三十一条 医院设院长1人,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及财经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班子成员由中共东海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三条 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2.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3.组织制订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4.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5.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6.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医院领导班子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以连任。因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三十六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七条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严明纪律红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医院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医院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护理、教育、科研、管理、药事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科室和纪委审核基础上,产生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委员会负责人确定。同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 3 年,期满换届。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 1 次,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院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三条 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医院内设机构党支部要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做好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工作。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应建尽建,确保党组织全面覆盖医院各内设机构及所属各单位。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坚持党支部按期换届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后进党支部。抓好党支部书记选拔培养激励。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由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由一人担任的,可配备1名副书记。党支部一般应当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党外人士较多的党支部可设统战委员。加强党支部书记培养,每年安排1次党支部书记集中轮训。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抓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发展医疗专家、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务人员入党。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方式,推动党组织活动与医院工作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四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科主任、护士长等,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核心组会议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公立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讨论决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把好思想政治关,注重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四十六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 3 年,期满换届。

第六节 群团工会

第四十七条 医院成立包括团委、青年志愿者工作部等在内的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推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和志愿服务活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管好医院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第四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工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一节 集体决策

第五十条 健全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健全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加强党务、院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一条 党委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党委会主要讨论党建工作、干部任免、重大决策等相关事宜。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党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院长办公会主要讨论涉及保密或不宜大范围讨论的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宜。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班子成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院长办公会每周召开 1 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三条 院行政办公会:院行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职能科室第一责任人等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院行政办公会主要讨论医、教、研、管等事宜。在会议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参会人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院行政办公会每周召开 1 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院行政办公会。

第二节 辅助决策

第五十四条 科主任沟通会:一般由院领导、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第一负责人、护士长参加;每次就涉及医院发展的重要议题进行深入讨论;会议一般不形成具体决策,但讨论建议将作为医院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五条 医院发展智库:医院选聘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等领域专家设立医院发展智库,智库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主要就涉及医院战略发展的相关问题听取智库成员意见。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十六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十七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核心组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并备案。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八条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选优配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业界声誉好。推动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医院领导人员要确保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允许实行院长聘任制,推进职业化建设。

第五十九条 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和人才工作。医院党委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制定公立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讨论决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人员和后备人选,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把好思想政治关,注重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健全干部培养教育、交流锻炼和监督约束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人才使用和引进管理办法,建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搭建不同层次人才发展平台,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

第三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六十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医疗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等,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一条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临床教学和继续教育制度,强化组织管理,重视目标管理,做好过程管理。按照规范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生实习等各项教学工作,发挥教学相长的促进作用,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素质。

第六十二条 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医院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医院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 医院法定代表人对医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总责,医院财务科对医院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负责组织医院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六十五条 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申报、办理变动 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产要建立完整的账薄体系。财务、财产管理和财产使用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任务和职责分别建立账卡,财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及按类别建立明细账;财产管理部门按类别、品名、规格、型号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卡片,卡片由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分别保管;低值易耗品建立实物账。三个部门之间须做到账账、账卡、账实三相符。

第六十七条 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清查出来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解决。第六十四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节 财务收支管理

第六十八条 医院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收入。凡属医院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本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六十九条 医院一切收入必须纳入医院财务收入,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七十条 医院支出应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执行,预算外支出应履行预算外审批流程。

第七十一条 医院各项支出的授权审批均应按医院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节 药事管理

第七十二条 在医院党委、院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药学部在分管院长直接领导下,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七节 后勤管理

第七十三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七十四条 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等内容。对物资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济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七十五条 党纪监督:医院健全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的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七十六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院周会等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七十七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察,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七十八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八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九条 本章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

第八十条 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八十一条 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八十二条 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八十三条 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医院应明确员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十四条 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八十五条 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员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员工实现监督权。

第八十六条 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八十七条 医院员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十八条 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第八十九条 医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九十条 医院离退休职工、临时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章 文化建设

第九十一条 文化建设是医院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医院传承弘扬医东优良传统,创新文化建设手段,将文化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不断增强医院凝聚力,推动医院科学健康发展。

第九十二条 文化体系建设:总结提炼医院特色文化,结合时代要求,不断丰富文化内涵,形成以精神内涵、办院理念、使命愿景的文化架构体系。

第九十三条 核心价值观:“严谨、求精、勤奋、奉献”的精神是医院的核心价值观。严谨,指科学的态度与严密的方法;求精,指追求极致、精益求精的工作要求;勤奋,指不计时间与精力的忘我投入;奉献,指以忠诚医学事业、守护人民健康为己任。

第九十四条 “医院内涵”的表述为:学术、品质、人文。“学术”包含创新、争鸣、协作、引领四个方面,坚持学术引领,勇攀医学高峰,持续提升技术能力;“品质”包含精益、效率、智慧、洁净四个方面,坚持向管理要效益,持续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人文”包含尊重、人本、尚礼、和谐四个方面,是指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病人,关爱员工,建设和谐医院。

第九十五条 文化载体建设:通过院史馆、晶都名医海报和人文著作、微视频等多种文化载体,弘扬忠于科学的敬业精神和忠于人民的奉献精神,为思想教育提供阵地。

第九十六条 医院院徽为:绿色的拼音字母DH合成的图案,为东海两字的首字母,绿色象征着生命;左上方为四颗红心包围着的“十字”,寓意爱心、耐心、热心、细心是白衣天使的职责。

 

第十章  

第九十七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一百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东海县人民医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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